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14周歲以下,完全無刑事責任年齡。
猥褻兒童罪與強奸幼女罪的區別;
1,犯罪目的不同。猥褻兒童罪的主觀目的是刺激、滿足或者挑逗兒童的性欲,而奸淫幼女罪的目的是強奸幼女。
2.不同的行為。猥褻兒童罪是人實施的犯罪行為,除特殊情況下的性交行為(如行為人是女性,被害人是男生)外,大部分是性交行為以外的淫穢行為。強奸幼女罪只能是性交。
3.犯罪的對象不同。猥褻兒童罪的客體是14周歲以下的兒童。可以是女生也可以是男生。奸淫幼女罪的對象只能是14周歲以下的少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