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條款的法定情形如下:
1.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的責任,限制對方的主要權利;
2.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其他法定情形。
確定霸王條款的標準是:
1.自然人或經營者為逃避法律義務,減輕自身責任而制定的不平等格式條款。
2.合同中相應的霸王條款應列為無效合同條款。
綜上所述,霸王條款壹般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97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格式條款無效:
(壹)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第三節和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無效的;
(二)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
(3)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