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438+10月4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會計法》的決定,將“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規定修改為“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的專業能力”。
根據決定,因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貪汙、挪用公款、職務侵占以及其他與會計職責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但是現行會計法規定,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決定稱,會計人員有“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私自設置會計賬簿”、“擅自改變會計處理方法”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根據現行會計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本決定自2017 11.5起施行。
擴展數據:
專業能力可以通過幾種方式來證明:
1,學歷;
2、專業技術職稱;
3.財政部認可的其他會計能力證書;
4、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1年。
作為壹個普通人,想從事會計工作,必須考取職業能力證書。在這些方法中,最方便的就是參加專業技術職稱考試,取得初級以上職稱。相對於之前的會計工作需要考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條件無形中提高了。需要註意的是,取得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仍然有效,可以作為會計職業能力的證明。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