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壹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和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並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經營者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從事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二條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和防火防爆要求的位置。
已建成的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專用車站和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再符合前款規定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限期解決,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三條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和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必須執行消防安全規定。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儲存可燃材料的倉庫的管理,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