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夜間”是指晚上22點至早上6點之間的時間。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除外。
基本介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噪聲擾民屬於違法行為,有行為後果的界定。只要產生的噪聲幹擾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就是噪聲擾民的違法事實。
噪音法沒有規定噪音必須達到多少分貝才能構成噪音擾民的必要條件。所謂22時至次日6時,只是法律意義上的“夜晚”定義。
“夜”的噪聲排放標準只比“晝”高。無論是夜間還是白天的噪聲排放標準,都與“噪聲擾民”的認定有關但不壹定相關。
也就是說,只要有與環境不相容的噪聲排放,幹擾了居民,就可以認為是“噪聲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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