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四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七條在正常使用情況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壹)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是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有防水防滲漏要求的外墻,為5年;
(3)供熱供冷系統,由兩個采暖期和供冷期組成;
(四)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2年;
(五)改造工程為2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第九條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缺陷在保修期內,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書。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到現場查看情況,並在保修規定的時間內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