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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沒裝修,沒人住,漏水是誰的責任?

法律分析:樓上房屋因漏水損壞,樓上業主未進行裝修活動,該問題屬於工程質量問題,建築物施工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後,樓上住戶可直接向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負責人索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四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七條在正常使用情況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壹)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是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有防水防滲漏要求的外墻,為5年;

(3)供熱供冷系統,由兩個采暖期和供冷期組成;

(四)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2年;

(五)改造工程為2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第九條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缺陷在保修期內,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書。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到現場查看情況,並在保修規定的時間內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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