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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技人員漏診、誤診的獎懲制度

法律分析:誤診、漏診是醫院的責任造成的,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已經認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的請求,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應當遵循雙方自願的原則,賠償金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確定醫療事故具體賠償金額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壹)醫療事故的等級;(二)醫療過失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的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二百二十壹條醫務人員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醫療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千二百二十二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推定為有過錯: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醫療規範的;

(二)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的;

(三)丟失、偽造、篡改或者非法銷毀病歷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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