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的錄音證據是否合法。根據法律規定,非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有效證據。錄音證據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仍然不能作為有效證據。
在司法實踐中,要看具體情況分析:
1.在與對方面對面或電話溝通的情況下,秘密記錄雙方溝通過程中獲取的視聽證據。壹般認為是合法取得且有效的。
2.通過在他人住所、工作場所放置非法錄音設備,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視聽證據的,壹般認為不是合法取得的,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能夠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