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真實性:當事人出示的視聽證據未經過裁剪、切割、偽造,前後銜接緊密,內容未發生根本性改變,客觀真實。
2.合法性:音視頻證據的獲取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錄音錄像證據的持有人使用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在其工作場所或者住所進行竊聽的,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人民法院否定其合法性。
3.相關性: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
法院在將視聽資料作為定案依據時,還需要審查視聽資料是否存在疑點。如果對方對錄音錄像提出質疑,並提供了充分的證據予以反駁,那麽錄音錄像就失去了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予以反駁,法院應當確認視聽資料的證明力。
1.在與對方面對面或電話溝通的情況下,秘密記錄雙方溝通過程中獲取的視聽證據。壹般認為是合法取得且有效的。
2.通過在他人住所、工作場所放置非法錄音設備,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視聽證據的,壹般認為不是合法取得的,無效。
在通過竊取錄音資料收集所需證據時,應盡量使用先進的錄音設備。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盡量選擇噪音幹擾少的地方進行錄音。在秘密錄音時,應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和錄音時間,並巧妙地引導或提示對方表明身份,以增強證據的可信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5)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