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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可以作為法庭證據嗎?

錄音可以在法庭上作為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

“調查人員在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時,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材料的原始載體。提供載體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印件。”

作為法庭證據的記錄有以下限制:

1,錄音盡量保存原載體;

2.錄音不得侵犯他人隱私;

3.錄音不應單獨用作法庭證據;

4.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經拼接、編輯、偽造,前後銜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客觀、真實、連貫。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錄音錄像的規定;

第四條人民法院應當采取重疊同步錄音時間或者其他措施,保證庭審錄音錄像的真實、完整。

因設備故障或者技術原因導致錄音錄像不真實、不完整的,錄音錄像負責人應當作出書面說明,經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審核簽字後附具。

第五條人民法院應當使用專用設備在線或者離線存儲、備份庭審錄音錄像。因設備故障等原因不符合技術標準的錄音錄像資料應當壹並保存。

庭審錄音錄像資料的歸檔,應當按照《人民法院電子訴訟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條人民法院利用智能語音識別系統同步轉換生成的庭審筆錄,應當經審判人員、書記員和訴訟參與人核對簽字後,作為庭審筆錄管理使用。

第七條訴訟參與人對庭審筆錄有異議並申請更正的,書記員可以播放庭審錄音錄像,進行核實更正;不補正的,應當記錄該申請。

第八條: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經當事人同意,可以用錄音錄像代替庭審筆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錄音錄像的若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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