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具備以下條件,具有法律效力:
1,記錄的內容要真實,完全連貫,沒有人可以編輯;
2.錄音時,對方的發言是真實的意思表達,根本不存在他人的脅迫或威脅;
3.錄音的音質需要清晰,錄音內容要完整地說出案件要證明的事實;
4.不要刪除記錄材料,但保留原始記錄材料;
5.錄音的內容需要得到對方的認可,獲取錄音的方式應該合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拒絕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駁回證據,或者接受證據但予以訓誡並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