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其實拾金不昧本身並不違法,但如果失主上門要求退還撿到的錢,拾金不昧者拒絕歸還,則屬於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構成犯罪。這裏的“數額較大”是指5000元以上。
關於金錢的收取,我國民法典也有如下相關規定:
1.如發現他人遺失的錢財或物品,知道失主是誰,應通知失主歸還,或交給公安部門工作人員歸還。
2.如發現他人遺失的錢款和物品,不知道失主是誰,應發布通知或公告盡快領取。
3.他人遺失的錢物,應妥善保管,待失主領回或送交公安部門。如果由於疏忽或故意而導致金錢和物品再次丟失或損壞,您需要承擔全部責任。
4.失主認領失物時,應當向拾金不昧者支付保管拾金不昧物品的費用。
5.失主金錢、物品丟失後,發布尋物啟示時設定的獎勵,在取回遺失物時按承諾兌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