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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執法強行扣車在什麽情況下合法?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和機動車駕駛證,並出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被扣留的車輛和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路政管理屬於交通行政執法的範疇。查處超載時,壹般是和執法(和交警)結合在壹起。發現有嫌疑的車輛,有的司機就把車停在路邊,然後鎖上門就走了。然後查處超載的聯合執法隊會以交警的名義,以路邊停車可能影響交通安全為由,請壹名鎖匠開鎖,然後開到執法人員指定的停車場,強迫司機或車主接受處罰。

擴展數據

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確需截停汽車的,應當以確保安全為原則,遵守下列程序:

(壹)上路攔車前,應當明確執法任務、方法、要求和安全防護規定,檢查安全防護設備;

(二)根據公路路況和交通狀況,選擇安全且不妨礙通行的地點停車,避免造成交通堵塞;

(三)距檢查地點至少200米,放置發光或者反光的警示標誌,間隔設置減速警示標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

(4)停車時使用停車標誌和規範的指揮手勢,嚴格執行安全防護規定,註意自身安全;

(五)指揮車輛停放在安全地點,然後進行檢查,並認真做好相關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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