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當天下大亂,嚴刑峻法的時候,我們會毫不猶豫地矯枉過正,威懾鬧事者,以達到治理社會的目的。
《大明法》是明朝的主要法典。這是中國法律史上劃時代的法典。它最早創作於金戈與馬鐵之戰,完成於重典治國的洪武時代。
這部大法既繼承了明代以前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的歷史優勢,又是對中國古代法律編纂的歷史總結。不僅如此,它還開創了清代乃至近代中國立法活動的先河,為中國現代法制建設提供了壹些有價值的借鑒。
擴展數據:
《大明法》的制定過程:
武元年(1367)十月,朱元璋設立立法機構,以左丞相李善長為法律執行長官,楊顯、傅遂、、翰林學士等二十人為執行長官,制定法律。
歷史影響:
《大明法》作為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的壹部重要法典,有其自身的許多特點,如條目比唐律簡單,精神比宋律嚴格,內容分六部。《大明法》與歷代法律相比,無論是形式還是內容都有了新的發展,而《明法》的大部分內容都被《大清法》所繼承,對清朝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大明法》在明初得到不同程度的實施。
明中葉以後,政治日益腐朽,宦官越來越內行。為了應對高度激化的社會危機和進行統治階級內部鬥爭的需要,統治者打著“繼祖制”的招牌頒布了各種條例。結果法規龐雜,漢奸受因緣欺,律令代之以例,任意輕重;尤其是明朝後期,廠衛橫行,特務橫行全國,破壞了大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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