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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世用重典,王戰觸目驚心,法也。這句話出自哪裏?

來自:大明律。

含義:當天下大亂,嚴刑峻法的時候,我們會毫不猶豫地矯枉過正,威懾鬧事者,以達到治理社會的目的。

《大明法》是明朝的主要法典。這是中國法律史上劃時代的法典。它最早創作於金戈與馬鐵之戰,完成於重典治國的洪武時代。

這部大法既繼承了明代以前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的歷史優勢,又是對中國古代法律編纂的歷史總結。不僅如此,它還開創了清代乃至近代中國立法活動的先河,為中國現代法制建設提供了壹些有價值的借鑒。

擴展數據:

創作背景:

《大明法》源於《唐律》,五刑即所謂常態刑,即摑、杖、徒、流、死。其他的,比如雜罪,砍頭,勒死,遷徙,充軍,枷,紋身,救贖,死亡等。,都是繼承上壹代的,有的則是。所謂朝廷棍棒,由朱元璋付諸實施,其他大明律沒有規定的殘酷刑罰也層出不窮。至於金逸瑋的“監獄傳票”,這是最惡劣的謀殺,也是最有害的。後來,東廠、西廠、內廠相繼建立,嚴刑峻法,愈演愈烈,直至明朝。

明朝更加重視法制的建設和實踐,其中經歷了三次大規模修訂的《大明法》是最重要的成果。《大明法》在中國古代法典編纂史上具有重要意義。

它不僅繼承了明代以前中國古代制定法律的優良傳統,總結了明代以前中國各朝代法典文獻的編纂,也開啟了清代乃至近代中國立法活動的發展。明朝在實施《大明法》的過程中,雖然不斷受到“我說法律”的幹擾,但這些幹擾從未影響其作為正統法典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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