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宣傳推廣,使有法律服務需求的社會公眾通過各種渠道了解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服務信息。但是,壹些內容和形式不當的宣傳推介活動,可能造成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之間的不正當競爭,或者導致社會公眾的錯誤認知和選擇,或者損害律師的職業形象。現行《律師行為規範》第三章對律師業務推廣做了壹些規定。但是,隨著律師業務推廣的逐漸商業化和多樣化,《律師行為規範》已經不能滿足規範律師業務推廣的需要。為此,全國律協頒布了《律師業務推廣行為規範(試行)》(以下簡稱《規範》)。為了防止因松散導致的業務推廣亂象,《行為準則》規定了守法、公平、真實、嚴謹、適當等業務推廣行為規範的基本原則。其中,嚴格、適度、適度原則是律師業務推廣區別於壹般業務推廣的基本原則。嚴謹適度原則,即律師業務宣傳的內容和形式,不能誇大或模糊。律師這個職業應該給人的印象是含蓄、嚴謹、守法、誠實。如果業務推廣的方式輕浮誇張,業務推廣的內容經不起推敲,就會破壞公眾對律師職業的整體印象。適度原則是指律師的業務推廣要衡量商業利益與客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和司法職業群體利益的關系,不能把商業利益放在第壹位。比如業務推廣涉及客戶信息時,首要責任應該是保守客戶秘密,不得為了業務推廣而擅自泄露客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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