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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官自由心證的限制

法律解析:自由心證是指法官依據自己的良知和理性判斷案件事實,而不是以書面形式規定證據的選擇規則、證據的證明力和案件事實的認定的證據制度。也有學者認為,自由心證是內心確信,是指法庭認定的作為判決依據的事實,應當遵循組成法庭的法官基於審判中出現的全部信息和條件而自由形成的具體確信的原則。筆者認為,從法律適用的角度來看,自由心證首先表現為壹種權力,即它是審判權的衍生物,是法官對證據的判斷做出主觀認定的權力。其次,自由心證是法官在職業中審查判斷證據、認定事實的基本方法。在證據規則無法窮盡的地方,在紛繁復雜的證據迷宮中,普通人往往無所適從,而自由心證則像路標和燈塔壹樣指引著法官,到達彼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壹條享有以下權利:

(壹)法官履行職責應當具備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或者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調動、辭退、降職、開除或者處分;

(三)法官履行職責應當享有的職業保障和福利待遇;

(四)人身、財產和住宅的安全受法律保護;

(五)提出申訴或控告;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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