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論漢代刑法的儒家化。各位朋友,誰能幫忙~ ~ ~

論漢代刑法的儒家化。各位朋友,誰能幫忙~ ~ ~

二、漢代儒家的刑罰原則

1,與秦朝最大的不同是強調禮儀的重要作用和維護禮儀制度的重要性。有壹種曲解法律和延長儀式的傾向。秦朝提倡連作制,家庭成員不報案,構成連坐,主張追究家庭成員的包庇責任。為了維護家族和家族的穩定,漢朝對此進行了重大的修改,提出了“親親相隱”,即血親之間發生了犯罪,家族成員的長輩不報劣等子女的罪行,或者丈夫隱瞞妻子的罪行。反之,祖父母、父母、兒孫隱瞞犯罪,夫妻隱瞞犯罪不報。從穩定封建統治秩序或維護家庭的角度出發,提出“親者先藏”,法律規定親屬之間犯罪不能報案。但涉及政治的犯罪,如謀反等危害封建統治階級核心利益的,不在此列。

由此可見,漢代儒家刑法原則的重要標誌是“親親相隱”。

2、請原則。在官員或其親屬犯罪後,中央司法長官可以向皇帝報告,請求給予罪犯壹些優惠待遇。秦朝是與法律決裂的,刑罰沒有等級之分,法律也不貴,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漢朝對這壹原則進行了調整,變化很大。

這些影響了封建後世。唐代的同居來源於漢代的親昵,魏晉南北朝的入法、為官、求贖等八項提議,都是清朝的繼承和發展。可見,在封建時代,除了維護君權至上,維護家族權益和統治階級特權之外,這種特權法得到了進壹步的發展。

新東方的課件是這麽說的。。。

  • 上一篇:離婚的手續有哪些?
  • 下一篇:盲人夏律師2020的故事簡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