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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手續有哪些?

男女雙方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需要攜帶以下材料:壹是離婚協議書,其中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願表達,以及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二是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結婚證;三、兩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夫妻雙方都不是遼寧、山東、廣東、重慶、四川省戶籍,而是居住在這裏的,當事人可以持壹方的居住證和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到居住證發放地的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雙方在上述地區以外居住的,需要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中國大陸自願離婚,大陸居民和港澳居民、臺灣省居民和華僑在中國大陸自願離婚。男女雙方應到大陸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

離婚登記。

民政部關於印發《婚姻登記規範》的通知

第五十五條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婚姻登記處擁有管轄權;

(2)夫妻雙方要求離婚的,應當共同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結婚證;

(6)雙方各提交兩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持有本規範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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