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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法律依據

終止執行的法律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1,申請人撤回申請;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已被撤銷;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無義務承擔人;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死亡案件;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執行中止和執行終止的區別如下:

執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於特殊情況,需要暫時停止程序的執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有效異議的;

3、作為當事人壹方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義務的;

4.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如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暫停的情況消失後,將恢復執行。

2.執行被終止。在執行過程中,如果由於某些特殊情況導致無法或者沒有必要繼續執行,執行程序將被終止。

綜上所述,終結這壹實施條例,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社會治安不受危害。當事人符合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件作出有利於當事人的判決。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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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

中止和終止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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