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受經濟法幹預、管理和調整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
(1)國家規範經濟組織過程中的經濟關系:規範組織法的目的是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
(2)國家幹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的經濟關系:國家幹預市場經濟運行是經濟法調整的重要方式。這方面的法律包括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和自然資源法。
(3)國家管理和調控經濟秩序過程中的經濟關系:經濟法是國家調控市場支配地位的法律,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
(4)國家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使各經濟部門協調運行,使整個國家的經濟平穩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