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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社會主義法律權利的限制原則。

權力制約是法治國家的基本特征。改革開放以來,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指出,完善制約和監督機制,確保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要保證權力的正確行使,就要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要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建立健全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

權力制約要求職權法定。法定權威是法治的重要原則,也是嚴格執法的法律基礎。職權法定原則要求執法機關的權力必須來源於法律具體明確的授權,執法機關必須嚴格依法在授權範圍內履行職責。

權力制約需要權力和責任。權力必須對兩個方面負責:壹是權力的行使要對造成的法律後果負責,法律賦予權力,也意味著賦予責任;第二,被法律賦予權力而不行使或者行使不到位,不是盡職或者不作為,就是失職瀆職,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權力約束要求使用權受到監督。權力必須受到監督,這是所有法治社會都遵循的重要原則。中國憲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壹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都應當受到監督。執法機關掌握著與公民人身、財產等權利密切相關的執法權。這壹重要權力壹旦被腐蝕和濫用,將直接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必須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並對整個駕駛過程進行嚴格監督和制約。

權力制約要求對違規行為進行調查。違法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權威和尊嚴的重要體現。要完善執法犯法者嚴查機制。只有對執法者的違法行為無壹例外地依法查處,才能為全社會樹立依法辦事的良好榜樣,切實樹立和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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