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於壹般侵權行為的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是指過錯作為責任的最終構成;
2.過錯責任推定原則;
3.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如果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是由行為人的行為或客體造成的,則無論是否存在主觀過錯,行為人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構成壹般侵權行為必須滿足四個要件:行為人實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權利的違法行為;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傷害的;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存在主觀過錯。壹般侵權行為是侵權行為的基本形式,壹般侵權行為只能分為個人侵權行為和共同侵權行為兩種。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對壹般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和自我責任原則,以行為人的主要過錯作為其承擔責任的必要條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65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