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九十壹條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審查,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開庭審理。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出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第二百九十六條被告人因嚴重疾病不能出庭,中止審判超過六個月,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申請或者同意恢復審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況下進行缺席審判,依法作出判決。
第二百九十七條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審判,但是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人民法院通過缺席審判確認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依法判決。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審判,依法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