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特點:
(1)內容是根本。它既體現了社會主義法律的壹般原則,又直接反映了商品經濟的壹般要求。反映民事活動和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
(2)效力的壹致性。貫徹民法的始終,對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動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
(3)形式不規範,不確定。民法基本原則不具備法律規範所要求的特定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的邏輯構成,因此不屬於民法規範。同時,民法的基本原則大多是彈性的、不確定的條件,沒有全面具體的權利義務規定。
(4)功能是強制性互補的。
3、民法的特點,還可以改變以下更直白的說法:
(1)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導民事行為、民事主體和民事司法的準則。
(2)民法的基本原則不涉及當事人的具體權利和義務。
(3)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強制性規範,其中人們不得通過協議排除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