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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文規定是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罪刑法定原則的經典表述是“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和“無明文規定不罰”。《刑法》第三條明確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來源是分權理論和心理強制理論。但這壹原則的思想基礎是民主和對人權的尊重:民主要求什麽是犯罪、如何懲罰必須由人民決定,這體現在由人民選出的立法機構中;尊重人道主義的要求,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公民必須能夠事先預知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後果,所以什麽是犯罪,如何處罰,必須事先明確規定。

內容包括:

(1)法定主義(成文法)。罪刑法定原則所要求的法律主義,是指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必須是成文法;法官只能根據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2)禁止追溯既往的法律(禁止追溯既往)。禁止追溯既往的法律意味著只能適用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而不能適用行為發生後的法律(追溯既往)。

(3)禁止類比。

(4)禁止絕對的無限期懲罰。

(5)清晰度。明示規定犯罪的法律規定必須明確,使人們確切知道違法行為的內容,準確確定犯罪行為與非犯罪行為的範圍,以保證本規範中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不會成為本規定的適用對象。

(6)禁止懲罰不當的懲罰。禁止不當處罰是指刑法只能將有處罰依據或值得處罰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7)禁止施加不平衡和殘酷的懲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 *法律明確規定為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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