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權利義務不同
簡單來說,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可以親自處理自己的事務,也可以通過代理人,讓代理人代為處理事務。但是,代理人處理事務所事務的權利和義務由民事主體自己承擔。
2.不同的校長
具體來說,電網企業是代理購電。用戶是委托人,電網企業是受托人,發電企業是生產者和銷售者。用戶委托電網企業代為向發電企業購電,稱為代理購電。
3.授權範圍不同
在委托購電法律關系中,電網企業是用戶的代理人,購電行為是在用戶授權範圍內進行的。購電行為產生的權利義務由用戶自己承擔,如認可購電價格、承擔向發電企業繳納電費的義務等。
4.獲取差價的方式不同。
在傳統模式下,電網企業作為買方從發電企業購買電力,然後作為賣方將電力出售給用戶。電網企業對發電企業承擔買方責任,對用戶承擔賣方責任,獲取買賣差價,即買賣差價。
5、價格形成方式不同
在代理購買模式下,用戶購買的是“發電企業的電”,價格是按照市場形成的價格執行的,不存在購銷差價。但購電行為不是由用戶自己完成,而是由代理電網企業代為實施。
這兩種購電方式都是可以的,但也有它們的區別,要提前搞清楚。電壹直是國家控制的,不管是不是代理商,都要按規定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