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人民法院受理財產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後五日內作出裁定,決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內開始執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裁定采取保護措施,並應當立即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 * *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裁定采取保護措施,並立即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