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調整的對象不同,可分為公法和私法。
(2)根據法律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3)根據羅馬法的適用範圍,可分為自然法、民法和民法。
(4)根據立法方法的不同,可分為民法和行政程序法。
(5)根據私權的主體、客體和保護,可分為屬人法、實體法和程序法。
歷史意義:
羅馬法對後世法律的影響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羅馬法的相關私法制度被西歐資產階級民事立法成功借鑒和發展。
《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是對羅馬法的繼承和發展。比如1804制定的法國民法典,繼承了法律階梯的屬人法、實體法、程序法的風格。1900年開始實施的《德國民法典》以集大成的學說為基礎,形成了總則、債法、財產法、親屬法和繼承法。法國和德國的大陸法系被瑞士、意大利、丹麥、日本等許多國家直接或間接地模仿。
2.羅馬法中的許多原則和制度也被近代以來的法制所采納。
3.羅馬法的立法技術已經達到了相當的水平。它所定義的概念和術語,措詞嚴謹,結構嚴謹,論證清晰,言簡意賅,理論深刻。
他的法治精神對後世的影響;
羅馬人崇尚法治的精神和追求平等法律地位的決心對後世影響很大。
2.羅馬的法治精神和法律意識為後世樹立了榜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