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翔是著名的法學教授和律師。他在法律教育和普及方面有著廣泛的影響力,他經常通過演講、寫作和社交媒體向公眾普及法律知識。但是,他並沒有直接參與刑法的修改。
刑法的修改是立法機關負責的壹項重要工作,通常由專業的法律起草機構或立法委員會負責。這些機構將組織專家學者和從業人員進行深入研究、討論和起草,最後提交立法機關審議表決。在這個過程中,法學教授、律師等法律專家可能會通過參加研討會、提供建議等方式為修改提供參考和建議,但並不直接參與修改。
因此,盡管羅翔是壹位受人尊敬的法律專家,他並沒有參與刑法的修改。他的主要工作是教授和普及法律知識,幫助公眾更好地了解和遵守法律。
總而言之:
羅翔沒有參與刑法的修訂。他是法學教授和律師,主要通過教授和普及法律知識來影響大眾。刑法的修改是立法機關和專業法律起草機構的責任。法律專家可以為修改提供參考和建議,但不直接參與修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67條規定: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七日前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法律案時,應當邀請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
第68條規定:
常務委員會分組審議法律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法律案時,應當安排必要的時間,保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充分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