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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三個規定的實施有什麽意見和建議?

法律分析:“三個規定”是指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辦理具體案件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中央政法委發布的《關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訊問案件記錄和責任追究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進壹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聯系溝通的若幹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審理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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