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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履行的具體情況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2021 1起廢止)第110條規定,不能履行的原因有多種,有時是因為標的物已經滅失,有時是標的物存在,但因法律原因不能交付,如標的物被依法規定為限制流通;有時是因為債務人自身的原因,無法提供原有的勞務,比如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債務人無法工作。合同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要求繼續履行:法律上不能履行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要求履行。履行是否可能,應當根據壹般的社會觀念來判斷,而不僅僅是債務人的觀念。任何人認為根據社會觀念債務事實上不能強制執行,就是無履行能力;即使仍有履行的可能,但如果履行會付出不適當的代價或冒生命危險,或因此違反更重要的義務,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應認定為不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2021 1廢止)第壹百壹十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的;(二)債務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三)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要求履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的;(二)債務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三)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請求履行。有前款規定的例外情形之壹,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解除合同權利義務,但不影響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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