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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律師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收取財物的處罰

法律主觀性:

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應註意的問題有:1。律師法律援助是指具有律師執業資格的人向部分經濟困難的當事人免費提供法律服務的行為。2.法律援助的特點是免費,對申請人的條件有限制。服務主體是律師。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對法律援助作出具體規定: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拒絕提供法律援助的;(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三)從事有償法律服務;(四)貪汙、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收取的財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違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門沒收;貪汙、侵占、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八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的處罰: (壹)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或者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財物有前款第(二)項所列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違法所得財物,可以並處所收取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九條律師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中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應當依照《律師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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