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律師去派出所調取筆錄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律師到派出所領取筆錄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委托書、法律援助公函、律師資格證、身份證等。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二、律師的職責:
1.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應當按照約定,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其他委托的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2.律師代理訴訟法律事務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的,應當在委托權限範圍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3.律師擔任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從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律師法》第三十五條:根據案件需要,受委托的律師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律師,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