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函可以拒簽。詳情如下:
(1)律師函只告知受對方委托的法律專業人士通過法律途徑處理雙方矛盾,可以拒簽。
(2)律師函本質上是委托代理人表達意誌的法律行為,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但律師函並不真正有效,需要法院的認可。如果法院不認可,就是無效律師函。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
(壹)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
(2)答辯時應當記錄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4)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未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第二,律師函可以駁回。
1,可向對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如果構成犯罪(如信用卡詐騙等。),對方會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會刑事立案,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3.收到對方的律師函後,要仔細研究對方的意圖,積極應對,而不是消極無視;
4.如果有必要,可以去當地的律師事務所請律師,看看自己是不是在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