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六十五條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在本轄區內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本轄區的,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發布的上級公安機關批準。通緝令的範圍由發布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二百七十壹條通緝令和懸賞通告應當廣泛發布,並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紙、計算機網絡發布。
第二百七十二條經核實,犯罪嫌疑人有自首、被擊斃或者被抓獲等情形,發現不需要采取通緝令、邊境管制通告、懸賞通告的,發布機關應當在原通緝令、通告範圍內撤銷通緝令、邊境管制通告、懸賞通告。
第二百七十三條被通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越獄逃跑的,適用本節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