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
第壹
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之間的融資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因貸款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發生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壹)從金融機構取得信貸資金,高息貸給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二)向其他企業借款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以營利為目的借給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貸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仍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貸款的;
(四)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信托貸款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或信托計劃)規定的對象、用途、期限、利率和金額分配委托人存放的資金,並負責到期回收貸款本息的壹種金融業務。委托人對貸款的對象和用途有充分的自主權,同時可以利用信托公司在企業信用和資金管理方面的優勢,增加資金的安全性,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