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黨組織負責人在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第113條);
2.黨組織不履行或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的行為(第壹百壹十四條);
3.黨組織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失職罪(第壹百壹十五條);
4.其他瀆職行為(第125條)
黨組織要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各級黨委要履行黨章賦予的職責,從思想認識、責任擔當、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的部署,真正把紀律關緊、落實到位。
擴展數據
黨內工作失職,是指黨組織或者黨員幹部在黨的工作包括黨的群眾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管黨治黨職責,給黨的事業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行為。新條例主要在第十章規定了對違反工作紀律的處分,在第九章規定了對違反群眾紀律的處分。主要可以分為:
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要用權力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各項部署,按照規定的權限行使權力,不逾越用權的界限,按照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力,不獨斷專行,按照規定的職責行使權力,不逃避約束。否則可能構成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失職是指工作人員對工作崗位不認真負責,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給本單位造成損失的行為。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妨害國家機關正常管理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行為。玩忽職守也可以構成犯罪。當行為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時,玩忽職守造成嚴重損失的,構成玩忽職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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