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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堤的管理規定是什麽?

第二章堤壩和護堤地的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侵占大壩及其配套設施。不準挖坑、開溝、埋管、撬石、豎桿、破堤開道;禁止放牧、鏟草、植樹、種植農作物、堆放物料、傾倒垃圾;嚴禁移動和破壞護欄、防洪涵洞、排澇泵站、啟閉設備、水位計、標誌等配套設施設備;設置路障的地方,除護堤搶險外,禁止車輛通行。因工程特殊需要通行車輛、臨時堆放物料的,由市城建規劃管理部門向市防洪堤管理處申請批準。

第六條

江北大堤西鄉塘、江南大堤福德以西河段,堤內30米;其余堤防,堤內六米;從堤防到河岸的整個堤防線為壹級堤防保護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建房、打井、挖塘、取土、爆破、修建地下工程、堆放垃圾以及從事其他妨礙大壩安全和防洪的活動。不得排放妨礙行洪的廢渣。

護堤地內,築堤前的原有房屋等建築物、水塘、菜地可暫時繼續使用,待符合拆遷安置條件時再進行處理。築堤後,自9月1982《南寧市防洪堤管理暫行辦法》頒布以來,凡新建房屋、建築物均為違章建築,限期拆除,新挖的塘壩限期填平,違者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章河岸和河床的管理

第七條

堤線經過的河堤和河床是防洪壩的基礎,必須保持穩定。

第八條

在有堤防的河段挖砂石的,必須報經防洪堤管理處批準,並在指定地點挖采。

第九條

防汛期間,所屬單位必須負責堤防下原有防空洞和下水道出口的防汛搶險工作,確保堤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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