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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和律所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嗎?

是勞動關系。律師事務所屬於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律師作為勞動者與律師事務所的關系是勞動關系。

法律分析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法律關系。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壹員,從用人單位獲得勞動報酬,接受勞動保護。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同時還包括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壹定的社會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根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得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安全生產條件、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信息;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其收取財物。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條* * *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基金會,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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