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所需的文件:
1,身份證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2.戶口簿及其復印件;
3.能證明與被告合法夫妻關系的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
4.離婚起訴狀及復印件;
5.夫妻雙方擁有相同的房產所有權證;
6.孩子的出生證明和戶口本;
7.夫妻關系破裂或未破裂的相關證據。
綜上所述,如果壹方不同意離婚,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5.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