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原本是指清洗臟錢,來源於隨時代變遷的英文單詞“money laundering”,其意義與以前不可同日而語。我國有學者認為,洗錢是指犯罪分子通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轉移、交換、購買金融工具或直接投資非法獲得的款項,從而壓縮和隱瞞其非法來源和性質,使非法資產合法化的行為。
冒充“公檢法”實施詐騙是詐騙分子的常用伎倆。詐騙分子通過發送偽造的“警察檢查卡”、“逮捕令”、“調查通知書”等信息騙取受害人的信任,然後以受害人涉嫌被調查為由,要求受害人提供銀行卡、密碼、驗證碼等信息,從而實施詐騙。為了躲避警方上門勸阻,詐騙分子還會讓事主離家出走,斷絕與外界聯系,最後讓事主配合轉賬,達到詐騙目的。公眾壹定要擦亮眼睛,提高防範意識。如果遇到所謂的“公檢法”調查,不要輕信轉賬,應第壹時間報警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