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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法案例、思考與討論1。甲、乙、丙三人合夥開辦皮革廠,註冊為普通合夥企業,取名為“甲”

1.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資設立皮革廠,註冊為普通合夥企業,名稱為“XXX有限責任公司”。開業之初,有壹批新皮因機器故障無法及時加工,共造成損失65438+萬元。結果三個人發生了沖突。甲方要求退夥,乙丙同意,但要求甲方承擔3萬元損失,原投資不能退還。後來甲方同意了這些條件。甲方退出後不久,乙方和丙方為了償還債務,變賣了工廠的全部財產,還有3萬元債務無法償還。在債權人的壓力下,乙丙找到甲方,要求甲方承擔部分債務。甲方以其退出合夥為由拒絕承擔債務,而乙方、丙方則潛逃出境,下落不明。債權人丁穗以A為被告起訴至法院,要求A償還3萬元。

問題:1。甲方應不應該承擔?為什麽?

2.這種情況下,如果A是有限合夥人,該怎麽辦?為什麽?

3.甲方不承擔3萬元有可能嗎?分析壹下。

這是經濟法的話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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