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馮是江蘇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據該所負責人介紹,馮已於上月離開該所。馮不服秦淮法院開出的第1號罰單,向南京中院申請復議。近日,南京中院作出(2017)蘇01處罰13的決定,維持秦淮法院(2017)蘇0104處罰1的決定。
對此,9月11日上午,馮在接受采訪時表示,不接受秦淮法院作出的處理決定和南京中院作出的復議決定,也不會主動繳納5萬元罰款。他會通過其他渠道繼續乞討。
馮提供的上訴狀中,確實有“垃圾”“狗屎”等字眼。對此,馮表示,他在上訴狀中寫下這些文字,確實帶有壹定的感情色彩,但法院不應認為這是對法官和法院的侮辱。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馮與南京某公司、林、孫名譽侵權糾紛壹案時,發現馮在上訴狀中多次使用侮辱性語言。
法院認為,這些話構成了對司法機關和司法工作人員的侮辱,妨礙了民事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參與人侮辱、誹謗司法工作人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對個人罰款不足65438萬元,拘留不足654.38+05日。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院據此作出上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