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允許設置臨時占道攤點;
2、允許臨街店鋪臨時過門;
3.允許流動商販銷售經營;
4、允許大型商場進行職業促銷;
5.允許互聯網自行車租賃企業擴大停車區域;
6.堅持靈活執法和審慎包容監管。
第壹,攤點的規定包括:
1.要求不得將占道經營、街邊市場、流動攤販等列為文明城市考評內容,推動文明城市創建在恢復經濟社會秩序、滿足人民群眾生活需求方面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2、占道經營、街頭市場、流動攤販,不再列為文明城市考核內容。
第二,街頭攤販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1,申請人憑照片、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和就業證;
2.如果有化妝品或者食品出售,需要攜帶身份證等材料到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辦理健康證和衛生許可證。
綜上所述,擺攤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壹般需要辦理的證件有以下幾種,臨時登記證,攤點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健康證。如果他們失蹤了,他們可能會受到懲罰。要求不得將占道經營、街頭市場、流動攤販等行為列為文明城市的考評內容,文明城市創建工作要在恢復經濟社會秩序、滿足人民生活需求方面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第十三條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