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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有哪些違規行為?

律師違規行為包括以下幾種:

1,同時在兩家及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

2.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3.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代理,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

4.離開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後兩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5.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四十八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

(壹)未經許可,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收受客戶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當事人有爭議的權益;

(四)泄露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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