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調查收集證據的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2.必須提交申請。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應當在程序上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
3.在截止日期前提交申請。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在不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決定;
4.提供必要的證據線索,應當與證據有實質性關聯;
5.支付人民法院收集證據的必要費用。
綜上,律師有權調查取證。
法律依據:
律師法
第三十五條
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九條
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也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