敗訴方需要承擔勝訴方的部分法律費用,包括律師費、法院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誤工費、必要時聘請翻譯的費用等。壹般情況下,勝訴方可以要求敗訴方承擔50%-75%左右的律師費和其他訴訟費。1,訴訟費(可能會產生鑒定費)
壹般來說,原告預先支付訴訟費。庭審結束後,判決會根據原被告的責任分擔訴訟費,完全敗訴的壹方壹般會被判承擔全部訴訟費(鑒定費)。
2.律師費
律師費由請求律師的壹方支付。但在民商事案件中,當壹方成為被告時,如果聘請律師為其辯護,並且原告勝訴(法律支持壹方償還另壹方為案件審理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可以要求原告支付這筆費用。
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訴訟費用辦法》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壹)案件受理費;(2)申請費;(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
衍生問題:
敗訴方承擔律師費有哪些法律規定?民事訴訟中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情況有幾種:壹是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交通事故案件;二是法律援助案件;三是版權侵權案件;4.商標侵權案件;5.專利侵權案件;6.不正當競爭案件;七、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合同糾紛訴訟案件;八、擔保權益訴訟案件;9.仲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