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公眾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二,具體來說: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根據《關於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八條規定,所謂欺詐,是指壹方當事人故意向對方告知虛假的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信息,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欺詐訂立的合同是基於欺詐人對欺詐的錯誤理解。欺詐實施的民事行為是行為人在對方故意欺詐下陷入某種誤解的民事行為。?
2.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惡意串通?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為了某種目的,相互串通實施訂立合同的民事行為,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
3.用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稱隱瞞,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行為掩蓋其真實的非法目的,或者其實施的行為形式合法但內容違法。?
4、損害公眾利益?在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但合同明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確認合同無效。?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目的和內容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釋》第四條明確規定,合同法實施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