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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性:

。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發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設工程的施工任務,發包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工程施工包括土建施工和裝飾施工兩種形式。相應的,施工合同壹般包括土木工程施工合同和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由於建築工程質量涉及社會保障,國家特別重視對建築企業的監督管理,確保建築工程質量,防止工程質量問題。建設部頒布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規定,建築業企業應當根據其註冊資本、凈資產、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設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並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建築業企業的資質等級可以根據各種具體情況進行升級或降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25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糾紛,適用調解的,應當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807條

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約定折價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拍賣該工程,但根據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或者拍賣的除外。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應當優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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